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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首旅债:2014年本息兑付公告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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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2014年本息兑付公告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4年2月19日发行了2004年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2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开始支付2013年2月19日至2014年2月18日的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为保证付息及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和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债券名称:2004年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04首旅债,111022. (四)发行总额:10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10年期浮动利率债券.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浮动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和其他各计息年度起息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整存争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基本利差为1.75%,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上一年度起息日基准利率为3.00%,本年票面利率为4.75% (七)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4]251号文件批准. (八)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托管.投资者认购的通过承销团公开发行的,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 (九)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十)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04年2月19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止. (十一)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2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二)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4年2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三)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 (十四)债券担保: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为本期债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十五)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4年11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一)终止交易日:2014年2月12日 (二)债权登记日:2014年2月18日. (三)兑付日:2014年2月19日 (四)还本付息方案: 04首旅债本年票面利率为4.75%.本次兑付每10张(面值1,000元)的兑付本息为1,047.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兑付本息为1,038.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兑付本息为1042.75元. (五)本息支付方法: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债券,其付息兑付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债券持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三、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QFII(RQFII)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债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4年3月19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本公司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寄送至本公司.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段强 联系人:康婧 联系电话:010-85629988-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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