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PDF公告全文
本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3月23日召开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本公司与鞍钢集团公司签署《资产收购协议》。根据《资产收购协议》,本公司将以人民币62,205,800元向鞍钢集团公司购入钢铁生产辅助设施。购入该设施的目的是为厚板厂、线材厂提供生产循环用水。
本公司董事刘玠先生、杨华先生、蔡登楼先生、于万源先生为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其意见在本次表决中未做统计,其余9名董事全部签署同意意见。此项交易尚须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拟召开的股东大会时间另行公告。
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3月23日
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鞍钢集团公司部分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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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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