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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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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由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1年12月20日发行的2011年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12月20日开始支付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12月19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2011年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银行间简称:"11双鸭山债",代码:1180190.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11双鸭山",代码:122741.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四)债券期限:7年期,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自第5年即2016年起至2018年,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40%和4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五)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8.36%,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六)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1]1690号文件.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八)起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2月20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九)计息期限: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12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12月19日,逾期部分不另计息. (二)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12月19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2013年12月20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径变更,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双鸭山"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债权登记日(定义见上文)收市后持有"11双鸭山债"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发行人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1双鸭山债纳税款",由发行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发行人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尖山支行 账户号码:100749835260010001 账户名称: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469-6118869 传真:0469-6110928 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198号 2、请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者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11双鸭山债"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等非居民企业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发行人.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还应向发行人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发行人出具经合法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发行人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发行人. 4、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纯利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99号 联系人:崔大勇 电话:0469-6110869 传真:0469-6110928 邮编:155100 (二)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F 联系人:杨海宁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 电话:010-88321710 传真:010-88321685 邮编:100044 (三)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人:托管部010-88170742,资金部010-88170213 邮政编码:10014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chinabond.com.cn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附表: "11双鸭山"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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