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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0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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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一条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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