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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洛娃科技实业集团)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12-0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洛娃科技实业集团) 关于对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的统一部署,我局前期对你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等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违规使用   经查,你公司发行的“15洛娃01”、“17洛娃01”部分募集资金未按照募集说明书核准用途使用。根据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但是检查结果显示,你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未实际用于上述核准用途,募集资金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违规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 的情况;你公司《公司债券年度报告(2016年)》中多处信息披露有误,包括非经营性往来占款信息披露有误、发行人权益性投资相关信息披露有误、发行人应付票据及票据融资信息披露有误、发行人受限资产的信息披露不完整等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38号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三、财务管理薄弱,会计核算质量差   经查,你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薄弱;部分会计核算和科目使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使用混乱;会计账簿中客户名称有误,部分客户名称与银行流水不符,账簿记录不准确;对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的计量未进行必要的减值测试。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针对上述问题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规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你公司的整改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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