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来源:财汇资讯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大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08-12-20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大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四届十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大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大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 场的行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程序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充分了解公司股票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章所述的限制 情形。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情形 第四条 禁止公司大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大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违反该规定进行股份买卖,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应及时将此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进行披露。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自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自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公司大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订公告日前10 日起算。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大股东拟在12个月内增加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应当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方能增持公司股份。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大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本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大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买卖行为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买卖方式、本次买卖前后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性质,以及是否提出后续买卖计划等,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实施增持本公司股份后续计划,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及时 通知公司,由公司在次日内发布公司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 大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需向公司通报后续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大股东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作出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大股东就其增持后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持有期间作出新的承诺,或提出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当一并予以披露。 第五章 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罚则 第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 任。 第十六条 公司大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的告知、公告、报告等义务,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公司大股东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增持计划的 实施进行内幕交易或进行市场操纵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 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若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