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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北京市朝阳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相关协议的公告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08-12-12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北京市朝阳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相关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7年中标"北京市朝阳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运行与维护服务项目",项目工程建设费为人民币248,719,082元,相关公告刊载于2007年8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近日,该系统的建设项目已获得相关部门的初步验收,现按照项目进程安排,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又签署了该系统的《运行、维护服务协议》和《图像传输光缆线路租用合同》。 一、 协议主体 1、 北京市朝阳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甲方) 2、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二、 服务内容 公司作为北京市朝阳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总集成商,承担了该项目的建设责任,该系统在北京市朝阳区区内新建了千余个摄像视频源,并通过歌华的数字网络,将其传输到朝阳区街道和地区(街乡)的图像汇聚节点内和朝阳区图像信息区共享平台中。然后通过汇聚接点和共享平台,向区内的各个监控指挥中心传输图像。 1、根据《系统建设项目合同》的要求,已完成相关建设项目并经过相关部门初步验收合格。 2、《运行、维护服务协议》的服务内容为,公司为该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提供10年的运行维护服务。具体服务期限为2008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 3、《图像传输光缆线路租用合同》的内容为,公司为该系统提供10年的光纤租用服务,自2008年3月1日起计算。 三、 协议金额 1、《系统建设项目合同》的总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48,719,082.00元。公司已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建设款的30%,74,615,724.60元。工程建设费余额,甲方在系统试运行期满之日起10年内(从2008年至2017年),每年向乙方支付等额的10%。 2、《运行、维护服务协议》的合同总金额共计人民币202,281,780元。甲方向乙方支付每年的年运行维护服务费为总金额的百分之十(10%),计人民币20,228,178元。 3、《图像传输光缆线路租用合同》中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租用资费为人民币6,174,000元/年。 特此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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