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18号
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6年1月22日,你公司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资金9.945亿元存于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五棵松支行开立的专项账户中;2016年1月25日,你公司将上述款项转至光大银行亚运村支行账户;随后又从亚运村支行账户转至你公司在海航集团财务公司账户;最后转至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在海航集团财务公司的账户。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营运资金的约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公司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杜绝违规事项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