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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05-04-12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精神,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执行通知规定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并注意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报告期内,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根据证监会《通知》的精神,公司编制了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明细表》。我们根据对公司的审慎调查,认为该表如实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照、执行了《通知》要求,维护了投资者利益。 独立董事:曹远征 叶 林 李罗力 伊志宏 王 韬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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