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08年1月12日、25日发布。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1月29日下午1:00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08年1月29日9:30-11:30,13:00-15:00
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08年1月28日15:00至1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景孟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20人,代表股份405,520,3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46.311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361,091,23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237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811人,代表股份44,429,0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73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宋伟、丁旭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与山东海化集团进行资产置换的议案》。
赞成44,173,4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3300%;反对289,2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6505%;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5%。该项议案关联股东山东海化集团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宋伟、丁旭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