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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1-16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海化转债可能满足赎回条款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赎回条款的约定:"在海化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当期转股价的130%,则公司有权按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在赎回公告中通知)之前未转股的海化转债"。 从2008年1月2日起,截止2008年1月15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已经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当期转股价格(4.5元)的130%(5.85元)。如果在连续的未来1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仍继续维持在当期转股价格的130%(5.85元)以上,则将满足上述赎回条款。届时本公司将有权按每张105元(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之前未转股的海化转债。 公司董事会特此提醒海化转债持有人关注。 特此公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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