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的投入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核。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这些资料发表审核意见。我们的审核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的要求进行的。本报告所发表的审核意见是在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审核过程中所取得的材料做出的判断。
在我们将贵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贵公司董事会的说明」) 所述的内容与贵公司2000年至2004年各年年报及中期报告的相关内容及与有关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承诺使用情况的披露相核对后,我们认为,贵公司董事会的说明中所披露的关于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与有关募集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承诺使用情况比较、与2000年至2004年各年年报及中期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比较,在重大方面与实际情况相符。
本审核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本次配股及A股定向增发的申请文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武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