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588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债券代码:122013 债券简称:08 北辰债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3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27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2 年 6 月 29 日
● 除息日:2012 年 7 月 2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 年 7 月 11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已获 2012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刊登于 2012 年 6 月 2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beijingns.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1 年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 2012 年 6 月 29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内资股股东。公司外资股股息另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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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3,367,02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0.30 元(含税),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共计派发股利 101,010,600
元。其中公司外资股股息另行派发。
4、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 A 股的自然人股东,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股。
(2)对于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为 0.03 元/股。
(3)对于 A 股的境外合资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公
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股。该类股东如能在
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有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等中国政府部门批准其设立的证明文件;②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中国
法律注册成立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工商管理执照等)。由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核准确认该股
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
发相应现金红利 0.003 元/股;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
将按照 10%税率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所得税。
5、分派对象
截止 2012 年 6 月 29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内资股股东。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2 年 6 月 29 日
2、除息日:2012 年 7 月 2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 年 7 月 11 日
四、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本公司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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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胡浩、孟志强
联系电话:010-64991277、010-64991076
联系传真:010-64991352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汇欣大厦 A 座 707
邮政编码:10010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五届四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