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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上交所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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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2015年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由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2015年4月20日发行的2015年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4月20日开始支付2015 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 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5年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 沪闵行、127192. 3.发行人: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4.发行总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模是20 亿元,期限7 年, 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即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 年 末分别按照20%的比例等额偿付本金.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发改财金[2014]986 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5.63%,该 利率为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不超过2.60%,即 簿记建档利率区间为Shibor(1Y)基准利率+不超过2.60%的基本利 差,Shibor 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 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期 债券的票面年利率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 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 19日止.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4月20日(上 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1.兑付日:2018 年至2022 年每年的4 月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本期 债券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逾期未领的 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63%. 3.债权登记日为: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 权登记日为2016 年4 月19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2016年4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 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兑付、付 息办法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 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 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 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 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 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 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 划付比照上述第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 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 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 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5 年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 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 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 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 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沪闵行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 年1 月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以及2009 年1 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 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 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 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请本期债券的QFII 等非居民企业投 资者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 向发行人提交《"15 沪闵行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 情况表》 (见附件,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骆颖 联系方式:13524114805 邮寄地址:上海市莘庄镇莘浜路427 号 邮编:201100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骆颖 联系方式:13524114805 (二)主承销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吴明 联系方式:010-83561239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以下页面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⒛15年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⒛16年付息公告》) 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⒛16年4月12日∷ 附件: "15沪闵行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项目中文英文 居民国(地区)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在其居民国(地区)纳税识别号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中国境内办公地址(若有)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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