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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 年还本付息公告
2009 年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2016 年3 月23 日开始支付自2015 年3 月23 日至2016 年
3 月22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并按规定偿还本期债券
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 年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简称及代码:09 建发债(124579).
3、发行人: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6.3 亿元.
5、债券期限:7 年期(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固定利率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 年票面年利
率为6.00%,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前5 年内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的第5 年末,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
债券票面利率为6.90%,在债券存续期后2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
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7、计息期限:自2009 年3 月23 日至2016 年3 月23 日止;如
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09 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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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日至2014 年3 月22 日.
8、付息首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3 月23 日为上一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首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
首日为2010 年至2014 年每年的3 月23 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9、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
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
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 年8 月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1、债权登记日:2016 年3 月18 日
2、兑付停牌日:2016 年3 月21 日
3、兑付兑息日:2016 年3 月23 日
4、摘牌日:2016 年3 月23 日
5、本息支付办法:本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每百元兑付
利息金额为6.90 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 元.
三、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 年3 月18 日(最后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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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 建发债"持有人.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一)发行人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
迟在本年度付息兑付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本金及利息
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
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事实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
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
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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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09 建发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 年1 月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
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
代缴.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 号建发国际大厦3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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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呈闽、林伟国
电话:0592-2268611、0592-2263366-283
传真:0592-2111719
邮政编码:361001
2、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
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人:姜虹、张馨予
电话:010-56839393
传真:010-56839500
邮政编码:10003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联系人:杨艺
电话:021-38874800-8270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
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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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2009年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
年还本付息公告》签章页)
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