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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乳山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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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乳山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乳山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 年3 月16 日发行了 2015 年乳山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本期债券将于2016 年3 月1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开始支付2015 年3 月16 日至 2016 年3 月15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 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乳山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5 年乳山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 15 乳国资,127114 (四)发行规模和期限:7 年期.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 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 年分别按照20%、20%、20%、 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 为6.17%.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六)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5 年3 月16 日至 2022 年3 月15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七)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 年至2022 年每年的3 月1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八)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 年至2022 年每年的3 月1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九)信用安排:发行人以其合法拥有的22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 (评估价值总计24.95 亿元)进行抵押担保. (十)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及到期兑付情况 (一)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5 年3 月16 日至2016 年3 月15 日. (二)本计息期票面利率:6.17%. (三)债权登记日:2016 年3 月15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 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付息兑付日:2016 年3 月16 日. 三、兑息兑付办法 (一)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的付息兑付办法 1、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登 记公司")开立甲、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持有人,由中央国债登记公 司将利息和本金划付至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持有人,由中 央国债登记公司将利息和本金划付至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 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由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将利息和本金 划付至丙类托管账户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对于二级托管的个人和机构持有人,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将利 息和本金划付至其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债券承 销商将利息和本金划付至该持有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兑付办法 1、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其 本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 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营业部向该投资 者支付本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 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 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 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 业投资者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QFII 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派发债券税后 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 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本次利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乳山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永红 住所:乳山市府前路12 号 联系人:周平平 联系电话:0631-6863996 (二)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宋小坤 电话:010-59355630 (三)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 号 法定代表人:吕世蕴 联系人:李璐、毕元哲 电话:010-88170745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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