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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湘鄂债:“ST湘鄂债”兑付公告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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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16-22 债券代码:112072 债券简称:ST湘鄂债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T湘鄂债"兑付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8日 ● 付息日/本金兑付日:2016年3月9日 ● 发行人现向"ST湘鄂债" 已登记回售部分债券持有人偿付其到期应付且尚未偿付的本金以及延迟支付期间违约金;向未登记回售部分债券持有人偿付其提前到期应付的本金以及期间应付利息. ● 根据"ST湘鄂债"的受托管理协议,延迟支付本金违约金按迟延支付的本期债券本金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5日发行了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鉴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于2015年4月7日足额支付本期债券应付利息及回售款项,根据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发行人对本期债券构成违约. 根据受托管理人和发行人等各方达成的《和解协议》 "ST湘鄂债"2015年第四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ST湘鄂债"债务和解方案的议案》以及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2/ 5 (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3975号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已筹集的偿债资金,发行人现全额支付尚未清偿的已回售登记部分债券本金和迟延支付期间违约金;尚未清偿的未回售登记部分债券全部到期应付,发行人现全额支付尚未清偿的未回售登记部分债券本金和期间利息. 现将本次兑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方案公告如下: 一、 本次兑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方案和付款安排 1、债券全称: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ST湘鄂债. 3、债券代码:112072 4、存续债券规模:人民币291,768,800.00元. 5、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8日. 6、付息兑付日:2016年3月9日. 7、付息对象:未在本期债券回售登记期内申报回售的持有人. 8、本金兑付对象:在债权登记日债券市场收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所提供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名册上的持有人. 9、延迟支付本金天数:延迟支付本金天数即为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约定的2015年已登记回售的债券本金的法定兑付日(2015年4月5日)起至本次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8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包含起止日). 10、延迟支付本金违约金:根据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协议,每日 3/ 5 违约金按迟延支付的本期债券本金的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11、计息天数:计息天数即为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约定的2015年未登记回售的债券的法定付息日(2015年4月5日)起至本次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8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包含起止日). 12、债券利率:未登记回售的债券票面利率为7.78%. 13、已登记回售的债券的本金兑付方案: 对于已登记回售的债券,发行人将在付息兑付日全额偿付其尚未偿付的本金以及延迟支付期间违约金. 应得本金:尚未偿付的已登记回售的债券面值; 应得违约金:每张面值100元的本期债券的延迟兑付期间的违约金=债券面值100元×延期兑付本金天数339天×0.021%,即7.12元; 应得资金=持有张数×(面值100元+违约金7.12元)/张. 14、未登记回售的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方案: 对于未登记回售的债券,发行人将在付息兑付日全额偿付其本金以及期间应付利息. 应得本金:尚未偿付的未登记回售的债券面值; 应得利息:每张面值100元的未登记回售债券的期间应付利息=债券面值100元×7.78%×计息天数339天/365天,即7.23元,每张面值100元的未登记回售债券的应得利息(含税)为7.23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张面值100元的期间利息为人民币5.78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的债券持有人实际每张面值100元的期间利息为人民币6.51元. 4/ 5 应得资金=持有张数×(面值100元+期间利息7.23元(含税))/张. 15、付款方式: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兑付本次本息.在本次兑付付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2016年3月7日)16时前,公司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实际分配资金划付至各证券公司备付金账户,由证券公司直接划付至各债券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二、税费说明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本次派发的未登记回售债券的期间利息的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其他本期债券持有人应自行缴纳利息所得税. 1、关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缴纳本次派发的未登记回售债券的期间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本次派发的未登记回售债券的期间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关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本次派发的未登记回售债券的期间利息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5/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未登记回售债券的期间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本期债券持有人缴纳本次派发的未登记回售债券的期间利息的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本期债券持有人,其本次派发的未登记回售债券的期间利息的所得税自行缴纳.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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