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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长交债:2016年付息及分期偿还本金兑付公告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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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年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 企业债券2016年付息及分期偿还本金兑付公告 由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1年3月10日发行的2011年长兴县交通建 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3月10日 偿还债券发行总额25%的本金以及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 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兑付工作的顺 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 2、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简称:11长交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简称:11长交债. 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代码:1180056. 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111064. 6、发行人: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长兴县交通建设投 资公司). 7、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8、债券期限:7年. 9、还本付息方式:分次还本,自第4年起至第7年,逐年按照债 券发行总额25%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每年付息一次,每年付息时按 2 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 券面值所应获得利息进行支付.第4年至第7年利息随当年度应偿还的 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首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本金兑 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0、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1]213号文批准发行. 11、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7.2%,即每百元付息7.2元,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 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13、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1年3月10日至2018年3 月9日止,逾期未领的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付息日: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5、兑付日:2015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6、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 信用等级为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 17、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18、上市时间和地点:分别于2011年3月30日及2011年5月26日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 商为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 3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逾期未 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本计息期利率:7.20%. 3、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9日.截止至本 期债券债权登记日日终,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 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9日.截止至本 期债券债权登记日日终,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 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5、除息交易日:2016年3月10日. 6、付息兑付日:2016年3月10日. 三、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为7.20%. 1、本金兑付:本次兑付比例为发行总额的25%,实际为25000万 元,占上期兑付后剩余数量(75000.39万元)的33.3331%.持有人应 得兑付资金=[(持有数量*兑付比例)的整数部分]*100%,兑付后计减 相应数量债券(单位:张). 2、利息:每10张(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应派发利息为72.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 4 张派发利息为57.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 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64.8元.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3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长 交债"持有人.2016年3月9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 的利息;2016年3月9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 息. 五、付息兑付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部分付息兑付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兑付资 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 账户.债券付息/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 延.若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兑付日前将新的资 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 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付息兑付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 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 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5 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兑息网点(由债券持 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 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 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个人支付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 代缴,就地入库. (二)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6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长兴县雉城镇明珠二路58号 联系人:倪咪 联系电话:0572-6220672 传真:0572-6221391 邮政编码:313100 2、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三层 联系人:徐玥 电话:010-68588090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托管部:010-88170742 7 资金部:010-88170209/0210/0211/0213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2011年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⒛16 年付息及分期偿还本金兑付公告》盖章页) 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 ` 2 0 210616 3 3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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