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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
企业债券2016年付息及分期偿还本金兑付公告
由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1年3月10日发行的2011年长兴县交通建
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3月10日
偿还债券发行总额25%的本金以及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
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兑付工作的顺
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
2、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简称:11长交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简称:11长交债.
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代码:1180056.
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111064.
6、发行人: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长兴县交通建设投
资公司).
7、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8、债券期限:7年.
9、还本付息方式:分次还本,自第4年起至第7年,逐年按照债
券发行总额25%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每年付息一次,每年付息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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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
券面值所应获得利息进行支付.第4年至第7年利息随当年度应偿还的
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首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本金兑
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0、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1]213号文批准发行.
11、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7.2%,即每百元付息7.2元,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
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13、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1年3月10日至2018年3
月9日止,逾期未领的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付息日: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5、兑付日:2015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6、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
信用等级为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
17、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18、上市时间和地点:分别于2011年3月30日及2011年5月26日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
商为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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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逾期未
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本计息期利率:7.20%.
3、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9日.截止至本
期债券债权登记日日终,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
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9日.截止至本
期债券债权登记日日终,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
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5、除息交易日:2016年3月10日.
6、付息兑付日:2016年3月10日.
三、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为7.20%.
1、本金兑付:本次兑付比例为发行总额的25%,实际为25000万
元,占上期兑付后剩余数量(75000.39万元)的33.3331%.持有人应
得兑付资金=[(持有数量*兑付比例)的整数部分]*100%,兑付后计减
相应数量债券(单位:张).
2、利息:每10张(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应派发利息为72.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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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派发利息为57.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
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64.8元.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3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长
交债"持有人.2016年3月9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
的利息;2016年3月9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
息.
五、付息兑付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部分付息兑付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兑付资
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
账户.债券付息/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
延.若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兑付日前将新的资
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
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付息兑付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
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
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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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兑息网点(由债券持
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
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
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个人支付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
代缴,就地入库.
(二)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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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长兴县雉城镇明珠二路58号
联系人:倪咪
联系电话:0572-6220672
传真:0572-6221391
邮政编码:313100
2、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三层
联系人:徐玥
电话:010-68588090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托管部:010-8817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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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部:010-88170209/0210/0211/0213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2011年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⒛16
年付息及分期偿还本金兑付公告》盖章页)
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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