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佳木斯市新时代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 年付息及部分兑付公告
2010 年佳木斯市新时代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 年3 月9 日开始
支付自2015 年3 月9 日至2016 年3 月8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
年度")的利息,并按约定偿还发行总额30%的本金.为保证付
息及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0 年佳木斯市新时代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银行间:10 佳城投债
交易所:10 佳城投
3、债券上市代码:银行间:1080030
交易所:111060
4、发行人: 佳木斯市新时代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6、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88%,7年期
固定利率债券.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算利息.本期债券设置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
的第4、5、6、7年末分别按照本期债券发行总额10%、20%、30%
和4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本金自兑付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8、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团
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5年3月9日至2016年3月8日
2、利率: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为7.88%
3、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8日
4、除息交易日:2016年3月9日
5、债券付息兑付日:2016年3月9日
三、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为7.88%.
1、本金兑付:本次兑付比例为发行总额的30%(即剩余总量
的42.8571%),持有人应得兑付资金=[(持有数量*兑付比例)的
整数部分]*100,兑付后计减相应数量债券(单位:张);
2、利息: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应派发利息78.80元
(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
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63.0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00的本期债券派发利
息为70.92元.
四、本期债券付息兑付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6年3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2016年3月8日买
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及偿还本金;2016
年3月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及偿还
本金.
五、付息兑付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兑付.在本
次付息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及本
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制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
及本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兑付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
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
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
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
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
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5 年3
月16 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
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效率可能受影响的相关提示
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中国债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对转托管业务的处理在差异,本期债
券本次受理本金兑付登记后,本期债券剩余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中国债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之间办理跨市场转托管手续的效率自2015年3月1日起(含当
日),将有可能受到影响.
八、本次付息兑付相关机构
1、发行人:佳木斯市新时代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联 系 人:李金梅、赵庆芳
联系方式:0454-8289301、0454-8289321
传 真:0454-8699147
2、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罗小英
联系方式:010-83321284
3、托管机构: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部门:托管部 联系方式:010-88170742
资金部 联系方式:010-88170213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部门:登记存管部 联系方式:0755-25938043
特此公告.
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