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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佳城投:2016年付息及部分兑付公告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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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佳木斯市新时代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 年付息及部分兑付公告 2010 年佳木斯市新时代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 年3 月9 日开始 支付自2015 年3 月9 日至2016 年3 月8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 年度")的利息,并按约定偿还发行总额30%的本金.为保证付 息及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0 年佳木斯市新时代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银行间:10 佳城投债 交易所:10 佳城投 3、债券上市代码:银行间:1080030 交易所:111060 4、发行人: 佳木斯市新时代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6、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88%,7年期 固定利率债券.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算利息.本期债券设置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 的第4、5、6、7年末分别按照本期债券发行总额10%、20%、30% 和4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本金自兑付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8、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团 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5年3月9日至2016年3月8日 2、利率: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为7.88% 3、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8日 4、除息交易日:2016年3月9日 5、债券付息兑付日:2016年3月9日 三、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为7.88%. 1、本金兑付:本次兑付比例为发行总额的30%(即剩余总量 的42.8571%),持有人应得兑付资金=[(持有数量*兑付比例)的 整数部分]*100,兑付后计减相应数量债券(单位:张); 2、利息: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应派发利息78.80元 (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 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63.0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00的本期债券派发利 息为70.92元. 四、本期债券付息兑付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6年3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2016年3月8日买 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及偿还本金;2016 年3月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及偿还 本金. 五、付息兑付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兑付.在本 次付息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及本 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制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 及本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兑付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 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 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 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 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 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5 年3 月16 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 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效率可能受影响的相关提示 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中国债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对转托管业务的处理在差异,本期债 券本次受理本金兑付登记后,本期债券剩余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中国债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之间办理跨市场转托管手续的效率自2015年3月1日起(含当 日),将有可能受到影响. 八、本次付息兑付相关机构 1、发行人:佳木斯市新时代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联 系 人:李金梅、赵庆芳 联系方式:0454-8289301、0454-8289321 传 真:0454-8699147 2、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罗小英 联系方式:010-83321284 3、托管机构: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部门:托管部 联系方式:010-88170742 资金部 联系方式:010-88170213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部门:登记存管部 联系方式:0755-25938043 特此公告. 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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