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浏阳经开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5年付息公告
由浏阳经开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发行的
2014年浏阳经开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将于2015年11月
27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期间(以下简
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
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4年浏阳经开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4 浏经开,127048.
3.发行人:浏阳经开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3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
金〔2014〕2611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利率为5.70%.
9.计息期限: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逾期
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 2015年至2021年每年的11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 年12 月2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信用评级: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
券的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 年11 月27 日至2015 年11 月26
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 年11
月26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
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日:2015 年11 月27 日.
三、付息办法: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中.
若债券持有人付息路径变更,应将新的付息路径及时通知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
通知付息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
付利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
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
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
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
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次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 浏经开"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
(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 年
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 年1 月23 日发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
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
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
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
务部门缴纳,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债权登记日(定义见上文)收市后持有"14 浏经
开"的QFII 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 个工作日内,
以专人送达或者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14 浏经开"付息
事宜之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
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等非居民企业证券投资
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发行人.
联系人:荆波
联系电话:18874038510
联系地址:湖南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康宁路9 号
传真:0731-83280688
邮政编码:410329
2、如上述QFII 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
了纳税申报,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 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
1 项资料外,还应向发行人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
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
件、纳税依据),或者向发行人出具经合法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已
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
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发行人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本期债券利
息所得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 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
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发行人.
3、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
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浏阳经开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湖南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康宁路9 号
联系人:龚学田
联系电话:18673180975
传真:0731-83280688
邮政编码:410329
2、主承销机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
中心32 层
联系人:刘桃香
联系电话:0731-88954790 13787103246
传真:0731-84779555
邮政编码:41000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2014 年浏阳经开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2015 年付息公告》之盖章页)
浏阳经开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14 浏经开"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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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国(地区)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在其居民国(地区)纳税识别号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中国境内办公地址(若有)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
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
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