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付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等四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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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2011年广东省政府债券(二期)、2011年浙江省政府债券(二期)、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四期)将于 2015年 11月 23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311",证券简称为"国债 1311",是 2013年 5月 23日发行的 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38%,每年支付 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 1.69元.
二、2011年广东省政府债券(二期)证券代码为"109072",证券简称为"广东 1102",是 2011年 11月 21日发行的 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29%,每年支付 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 3.29元.
三、2011年浙江省政府债券(二期)证券代码为"109074",证券简称为"浙江 1102",是 2011年 11月 22日发行的 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24%,每年支付 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 3.24元.
四、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169",证券简称为"新疆 1504",是 2015年 5月 22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41%,每年支付 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 1.705元.
五、本所从 2015年11月 13日至 2015年 11月 20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六、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 2015年 11月 20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5年11月 23日除息交易.
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