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烯碳新材:"09银基债"2015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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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代码:000511 112014 证券简称:烯碳新材 09银基债 公告编号:2015-069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9银基债"2015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现已更名为: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摘牌日为2015年11月4日(自2015年11月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1月5日,兑付兑息日为2015年11月6日.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899号文核准,于2009年11月6日公开发行了人民币5.5亿元2009年公司债券,自2009年11月2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1月6日支付本金及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期间的利息,现将兑付兑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银基债 3、债券代码:112014 4、发行总额:人民币5.5亿元 5、债券期限:6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8.5% 2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11月6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09年起每年的11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1、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兑付兑息方案 1、本次兑付方案 本次兑付的本金为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人民币5.5亿元,即每手债券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 2、债券兑息方案 按照《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09银基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期"09银基债"的票面利率为8.5%.每手"09银基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8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76.5元. 三、债权兑付兑息安排 1、债券摘牌日:2015年11月4日 2、债权登记日:2015年11月5日 3、兑付兑息日:2015年11月6日 四、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1月4日摘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 3 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本期债券将于到期前二个交易日终止上市,即于2015年11月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五、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11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六、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兑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七、关于本次兑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 4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9号 邮政编码:110014 联系人:孙家庆、戴子凡 咨询电话:024-22903598 传 真:024-22921377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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