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来源:财汇资讯
2013年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10-20
附件:PDF公告全文PDF公告全文下载
2013年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5年付息公告 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发行了2013年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0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开始支付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10月2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3年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 13平天湖,124373 (四)发行规模和期限:7年期.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年分别按照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40%,(该利率由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基本利差为3.00%;Shibor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4.40%(四舍五入保留两 位小数).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六)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七)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八)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九)债券担保:发行人以其合法拥有的5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提供抵押担保. (十)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及到期兑付情况 (一)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10月22日. (二)本计息期票面利率:7.40%. (三)债权登记日:2015年10月22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付息兑付日:2015 年10月23日. 三、兑息兑付办法 (一)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的付息兑付办法 1、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甲、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持有人,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将利息和本金划付至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持有人,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将利息和本金划付至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由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将利息和本金划付至丙类托管账户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对于二级托管的个人和机构持有人,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将利息和本金划付至其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债券承销商将利息和本金划付至该持有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兑付办法 1、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其本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营业部向该投资者支付本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本次利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家明 住所:池州市清风大道清风东路1号 联系人:方春杰 联系电话:0566-2127200 (二)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宋小坤 电话:010-59355630 (三)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吕世蕴 联系人:李璐、毕元哲 电话:010-88170745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2013年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签章页 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6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