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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惠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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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惠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5年付息及分期偿还本金公告 2012年惠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0月15日开始支付2014年10月15日至2015 年10月14日期间的利息以及本金的20%,为保证本息兑付工作的顺利 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惠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银行间市场简称"12惠安国投债",代码: 1280316;交易所简称"12惠国投",代码:124329. 3、发行人:惠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8.00亿元人民币.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2〕2991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期,附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第4、第5、第6、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 券发行总额的20%、20%、20%、20%、20%的比例逐年偿还债券本金.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7.5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9、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10、债券担保:本期债券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发行人 以其合法拥有的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编号:惠国用[2010]字第 080008号、惠国用[2012]出字第190053号、惠国用[2012]出字第190054 号)为本期债券提供抵押担保,经泉州永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 估(评估基准日:2012年5月1日),抵押资产的价值约为人民币 141,831.00万元.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 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 债券所获收入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分别于2012年10月30日和2013 年12月23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本次付息票面利率为7.50%. 3、本金偿还部分: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20%. 三、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10月14日 2、本息兑付日:2015年10月15日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兑息的对象:截止2015年10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息兑付办法 1、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其本息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该托管客户的开户代理机构按期划 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 持有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本息资金划付至其结算 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3、本期债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本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 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投资者划付本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 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 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 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惠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联系人:庄小平 联系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石灵街47 号 联系电话:0595-87389030 邮政编码:362100 2、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奕林、王静静、刘兴财、刘俊岑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1 号楼20 楼 联系电话:021-38565659、38565892 邮政编码:20013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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