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2722(H股) 股票简称:重庆机电
债券代码:122091 债券简称:11重机债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发行的重庆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5年8月17日支付自2014年8月17日至2015年8月16日
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
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1重机债(122091).
3、发行人: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133号文核准发行 .
7、债券利率: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59%,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票面利率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1年8月17日起
至2016年8月16止,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9、付息日:2011年至2016年间每年的8月17日为上一个
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信用级别: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为AA+级.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9月1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
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59%.每手"11重机债"
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5.9元(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8月14日;
2、兑息日为2015年8月1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 年8 月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 重机债"
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
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
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
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
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
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
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
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
重机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2.72元(税后).本
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
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
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
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重机债"面值1,000元实际
派发利息为65.9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
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
下:
(1)请截至2015年8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
持有"11重机债"的QFII最晚于2015年8月21日前(含当日)填
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联系人处,原件请签章后
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2)请上述QFII于2015年8月21日前(含当日)将应纳
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1重机债纳税款",
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
司联系人确认.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上清寺支行
账户号码:123904585310902
账户名称: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3)如上述QFII 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
申报,请于2015 年8 月21 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
(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
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
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
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
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
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
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
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
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0号
联系人:张兴远
联系电话:023-63075700
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 情况表
债券代码:122091,债券简称:11 重机债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持有债券代码和简称
122091
(11 重机债)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请于2015 年8 月21 日前(含当日)填写上述表格传真至至023-63076969,
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