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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肥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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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肥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5年付息公告 由肥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2012年8月14日发行的2012年肥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8月14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8月14日至2015年8月13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2年肥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2肥城债,代码122575 3、发行人:肥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9亿元;本期债券为6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2〕2391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1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该利率根据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2.65%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4.45%(基准利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债券存续期第3、4、5、6 年末,每年分别偿还债券发行总额的25%.提前还本年度的应付利息随当年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当年兑付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9、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2 年8 月14 日起至2018 年8月13 日止. 10、 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2013 年至2018 年每年的8 月14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 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2、 兑付日:2015 年至2018 年每年的8 月14 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3、 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4、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9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年8月14日至2015年8月13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7.1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8月13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1)集中付息:自2015年8月14日起的20个工作日. 复习时间: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2年肥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肥城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肥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地址:肥城市向阳街0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铭 联系人:李晓林 联系电话:0538-3229711 邮政编码:271600 2、主承销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7631234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1)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骆晶、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742、01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0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4、其他负责付息和兑付工作的证券公司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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