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宁夏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2011年宁夏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债券")将于2015年4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4月27日至2015年4月2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宁夏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宁交通(代码:122813)
3、发行主体:宁夏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15亿元
5、债券期限:10年期,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利率为6.1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6.10%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5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5年末是否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计息期限: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年4月27日至2015年4月26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4月24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2015年4月27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3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1年宁夏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4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4)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宁交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宁夏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环西路27 号5
法定代表人:许学民
联系人:马进彪、王章利
联系电话:0951-6076692、6076695
传真:0951-6076588
邮政编码:750001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瞿珊
联系电话:010-66299517
传真:010-66299589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6
(此页无正文,为《2011 年宁夏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签章页)
宁夏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