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天津市北辰区建设开发公司
企业债券付息公告
由天津市北辰区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4年4月21日
发行的2014年天津市北辰区建设开发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5年4月21日开始支付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
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年天津市北辰区建设开发公司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北辰发(交易所债券代码:124371).
3、发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建设开发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13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3]1817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债券期限:7年期,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自债券存续期的第3
至第7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7、票面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7.00%,按年付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4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
日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5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21日(如遇
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在债券存续期的第三年即2017年
起至第七年即2021年,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
金,到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
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2、债券担保:无担保.
13、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
用级别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
14、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
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2014年天津市北辰区建设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
定,本年度计息期限为2014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票面利率为7.00%,
每手"14北辰发"(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00元(含
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4月20日.
2、债券付息日:2015年4月2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4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北辰发"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
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
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
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
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
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
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
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北辰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下简称"QFⅡ""RQFⅡ")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
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Ⅱ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
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
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
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请截止债权登记日(定义见上文)收市
后持有"14北辰发"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
内,尽快与发行人联系确认.
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
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建设开发公司
住所:北辰区京津路西北辰大厦24-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云洪
联系人:穆丹
联系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西北辰大厦24-26 层
联系电话:022-26661263
传真:022-26661262
邮政编码:300400
(二)主承销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联系人:吴慧娟、诸葛尚琦
联系电话:022-23861332、022-23872083
传真:022-28451629
邮政编码:300381
(三)托管人: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部门:托管部010-88170742
资金部010-88170209/210/211/213
邮编:100033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