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记账式附息(十六期)国债等国债兑付兑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记账式国债 特别国债 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地方政府债券2011年还本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10号),2011年1月份我公司将代理以下7只国债的兑付兑息资金发放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债兑付/兑息的具体信息详见下表。
序号 交易 挂牌名称 兑付/兑 年利率(%) 付息方式(月) 业务类别 兑付/兑 债权登记日 资金清算日 发行人定的兑付/兑息日
代码 息代码 息资金
(元)
1 019916 09国债16 019916 3.48 6 兑息 1.740 1月21日 1月21日 1月23日
2 020035 10贴债09 020035 / / 兑付 100.000 1月19日 1月21日 1月24日
3 020040 10贴债14 020040 / / 兑付 100.000 1月19日 1月21日 1月24日
4 019001 10国债01 019001 2.01 12 兑息 2.010 1月27日 2月27日 1月28日
5 019023 10国债23 019023 3.96 6 兑息 1.980 1月28日 1月28日 1月29日
6 010107 21国债(7) 010107 4.26 6 兑息 2.130 1月28日 1月28日 1月31日
7 020041 10贴债15 020041 / / 兑付 100.000 1月26日 1月28日 1月31日
注:"兑付/兑息资金"指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兑付或兑息资金。
二、我公司将分别确认各只国债代理兑付/兑息资金到账后,于相关国债的兑付/兑息资金清算日进行资金清算,并于次一工作日将相关资金划付至相关结算参与人在我公司的交收账户内,由各结算参与人负责及时支付给投资者。享有相关国债兑付/兑息资金但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我公司将在其办妥指定交易后,通过相关结算参与人划付相关资金。
三、相关兑付国债已申报入库作为质押券的,本公司直接将其兑付的到期本息留存在质押库。自兑付清算日开始,在剩余回购质押券足额的情况下,无需参与人申报,本公司返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兑付的质押券本息金额。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