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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金坛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5年付息及部分兑付公告
由金坛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2
年3 月14 日发行的2012 年金坛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 年3 月16 日开始支付2014 年3
月14 日至2015 年3 月13 日期间的利息及兑付债券发行总量20%的
本金,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
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 年金坛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 金坛债(代码:122687).
3、发行人:金坛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和期限:人民币10 亿元,7 年期.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2]512 号文批准公开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8.3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
定不变.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设本金提前偿还条款,
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
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本期债券采用单
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9
年3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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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设计本金提前偿还
条款,即于2015年3月14日、2016年3月14日、2017年3月14日、2018
年3月14日、2019年3月14日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20%、
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最后五个计息年度以每年剩余本金计
算的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
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1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1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信用级别: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014年6月16日出具
的《跟踪评级报告》,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发行人主体长期信
用等级为AA级.
14、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 年5 月2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4 年3 月14 日至2015 年3 月13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本期债券本计息期票面利率:8.30%.
3、债权登记日:2015 年3 月13 日.
4、付息兑付日:2015 年3 月16 日.
三、付息兑付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兑付
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兑付资金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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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
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
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
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
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
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兑付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本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本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本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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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
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
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
地入库.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
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关于向非居民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金坛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
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
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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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六、本次付息兑付相关机构
1、发行人:金坛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金坛市东环一路669 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忠
联系人:姚婷
电话:0519-82322885
邮编:213200
2、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马逸博
电话:010-88005345
邮编:100033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10 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骆晶、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742、01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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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