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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
企业债券2015年付息及分期偿还本金兑付公告
由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于2011年3月10日发行的2011年长兴县交通建设投
资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3月10日开始偿还
债券发行总额25%的本金以及自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期间
(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
2、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简称:11长交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简称:ST长交债.
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代码:1180056.
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111064.
6、发行人: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
公司).
7、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8、债券期限:7年,
9、还本付息方式:分次还本,自第4年起至第7年,逐年按照债
券发行总额25%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每年付息一次,年度付息款项
自付息首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本金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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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10、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1]213号文件批准发行.
11、债券利率:年利率为7.2%,即每百元付息7.2元,单利按年
计息,每年付息一次.
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13、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1年3月10日至2018年3
月9日止,逾期未领的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付息首日: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5、兑付日:2015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6、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
信用等级为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
17、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18、上市时间和地点:分别于2011年3月30日及2011年5月26日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
商为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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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年度计息期限:自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逾期未
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本计息期利率:7.20%.
3、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9日.截止至本
期债券债权登记日日终,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
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证券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9日.
截止至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日终,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
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5、除息交易日:2015年3月10日.
6、付息兑付日:2015年3月10日.
三、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为7.20%.
1、本金兑付:本次兑付比例为发行总额的25%,持有人应得兑
付资金=[(持有数量*兑付比例)的整数部分]*100%,兑付后计减相应
数量债券(单位:张)
2、利息:每10张(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应派发利息为72.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
张派发利息为57.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
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64.8元.
四、付息兑付办法
(一)、本期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部分付息兑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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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的部分本期债券,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托管客户所持有的本期债券,其利息及本金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该托管客户的开户代理机构按
期划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径变更,
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
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及债券托管人不
承担延付利息.
(二)、本期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付息兑付办法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
其利息及本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
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
该债券投资者支付利息及本金.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二级托管客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
体手续如下:
(1)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及本金时,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和托管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
托管凭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
(2)本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及本金时,应出示托
管凭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
预留的印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
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经办人身份证
复印件;
(3)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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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办理挂失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利
息及本金;
(4)在集中付息兑付期间未领取利息及本金的投资者,到原认
购网点领取利息及本金;
(5)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
人.
五、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个人支付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
代缴,就地入库.
(二)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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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长兴县雉城镇明珠二路58号
联系人:倪咪
联系电话:0572-6220672
传真:0572-6221391
邮政编码:313100
2、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三层
联系人:徐玥
电话:010-68588097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街
联系人:黄磊
联系电话:010-88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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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032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⒛11年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⒛15
年付息及分脚偿还本金兑付公告》盖章页)
长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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