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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交债:2011年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2015年付息及分期偿还本金兑付公告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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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年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 企业债券2015年付息及分期偿还本金兑付公告 由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于2011年3月10日发行的2011年长兴县交通建设投 资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3月10日开始偿还 债券发行总额25%的本金以及自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期间 (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 2、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简称:11长交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简称:ST长交债. 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代码:1180056. 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111064. 6、发行人: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 公司). 7、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8、债券期限:7年, 9、还本付息方式:分次还本,自第4年起至第7年,逐年按照债 券发行总额25%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每年付息一次,年度付息款项 自付息首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本金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 2 息. 10、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1]213号文件批准发行. 11、债券利率:年利率为7.2%,即每百元付息7.2元,单利按年 计息,每年付息一次. 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13、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1年3月10日至2018年3 月9日止,逾期未领的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付息首日: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5、兑付日:2015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6、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 信用等级为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 17、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18、上市时间和地点:分别于2011年3月30日及2011年5月26日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 商为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3 1、本年度计息期限:自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逾期未 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本计息期利率:7.20%. 3、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9日.截止至本 期债券债权登记日日终,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 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证券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9日. 截止至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日终,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 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5、除息交易日:2015年3月10日. 6、付息兑付日:2015年3月10日. 三、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为7.20%. 1、本金兑付:本次兑付比例为发行总额的25%,持有人应得兑 付资金=[(持有数量*兑付比例)的整数部分]*100%,兑付后计减相应 数量债券(单位:张) 2、利息:每10张(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应派发利息为72.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 张派发利息为57.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 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64.8元. 四、付息兑付办法 (一)、本期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部分付息兑付办法 4 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的部分本期债券,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托管客户所持有的本期债券,其利息及本金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该托管客户的开户代理机构按 期划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径变更, 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 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及债券托管人不 承担延付利息. (二)、本期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付息兑付办法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 其利息及本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 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 该债券投资者支付利息及本金.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二级托管客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 体手续如下: (1)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及本金时,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和托管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 托管凭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 (2)本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及本金时,应出示托 管凭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 预留的印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 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经办人身份证 复印件; (3)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规 5 定办理挂失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利 息及本金; (4)在集中付息兑付期间未领取利息及本金的投资者,到原认 购网点领取利息及本金; (5)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 人. 五、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个人支付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 代缴,就地入库. (二)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6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长兴县雉城镇明珠二路58号 联系人:倪咪 联系电话:0572-6220672 传真:0572-6221391 邮政编码:313100 2、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三层 联系人:徐玥 电话:010-68588097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街 联系人:黄磊 联系电话:010-88170209 7 邮政编码:100032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⒛11年长兴县交通建设投资公司企业债券⒛15 年付息及分脚偿还本金兑付公告》盖章页) 长兴交 ︱ ︱ ︱ ︱ ︱ ︱ ︱ ︱ ︱ ︱ ︱ 丨丨l丨丨IIlI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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