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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7-06
关于对东方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47763)存在信息系统权限管理未遵循最小权限原则,信息系统的业务参数修改未建立有效复核流程,反映出你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内部控制流程不完善、相关合规审查及风险控制不到位等问题。 上述事实不符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三条第(三)项和第一百一十六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1]32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修正,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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