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4 年第一期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5 年付息公告
2014 年第一期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2015 年3 月4 日开始支付自2014 年3 月4 日至2015
年3 月3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
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 年第一期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2、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简称及代码:14 淮安新城债01(124519).
3、发行主体: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10 亿,为7 年期
固定利率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 年末分别按照债券
发行总额的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45%,在债券存续期内固
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6、计息期限:自2014 年3 月4 日起至2021 年3 月3 日止.
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 年3 月12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 年3 月4 日至2015 年3 月3 日,逾
2
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5 年3 月3 日.截至
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
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本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直接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付息路径变更,应将新的付息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付息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
和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3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
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
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六)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淮安新城债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
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
4
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
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债权登记日(定义见上文)收市后持有"14淮安新城债
01"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
税款划至发行人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4淮安新城债01",由发
行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发行人确认.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
账户号码:03002287772
账户名称: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517-83638791
传真:0517-83638501
邮寄地址:淮安生态新城福地路1号508室
2、请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
以专人送达或者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14淮安新城债01"付息事
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等非居民企业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
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发行人.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
税申报,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
还应向发行人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
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
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发行
5
人出具经合法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
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发行人审核同意
后,将不再安排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
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
达至发行人.
4、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
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
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淮安生态新城福地路1 号508 室
联系人:潘久文
电话:0517-83638791
传真:0517-83638501
邮政编码:223299
2、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
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人:姜虹、张馨予
电话:010-56839350、56839393
传真:010-56839500
邮政编码:100032
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
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