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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一期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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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 年第一期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5 年付息公告 2014 年第一期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2015 年3 月4 日开始支付自2014 年3 月4 日至2015 年3 月3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 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 年第一期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2、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简称及代码:14 淮安新城债01(124519). 3、发行主体: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10 亿,为7 年期 固定利率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 年末分别按照债券 发行总额的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45%,在债券存续期内固 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6、计息期限:自2014 年3 月4 日起至2021 年3 月3 日止. 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 年3 月12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 年3 月4 日至2015 年3 月3 日,逾 2 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5 年3 月3 日.截至 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 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本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直接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付息路径变更,应将新的付息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付息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 和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3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 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 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六)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淮安新城债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 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 4 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 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债权登记日(定义见上文)收市后持有"14淮安新城债 01"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 税款划至发行人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4淮安新城债01",由发 行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发行人确认.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 账户号码:03002287772 账户名称: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517-83638791 传真:0517-83638501 邮寄地址:淮安生态新城福地路1号508室 2、请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 以专人送达或者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14淮安新城债01"付息事 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等非居民企业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 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发行人.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 税申报,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 还应向发行人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 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 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发行 5 人出具经合法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 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发行人审核同意 后,将不再安排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 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 达至发行人. 4、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 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 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淮安生态新城福地路1 号508 室 联系人:潘久文 电话:0517-83638791 传真:0517-83638501 邮政编码:223299 2、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 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人:姜虹、张馨予 电话:010-56839350、56839393 传真:010-56839500 邮政编码:100032 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 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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