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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及分期偿还本金兑付公告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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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 年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5 年付息及分期偿还本金兑付公告 由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发行的2009 年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 年2 月27 日支付自2014 年 2 月27 日至2015 年2 月26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并偿 还本期债券存续余额50%的本金.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 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09 年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 南钢联,代码:122983 3、发行人: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25 亿元 5、债券期限:7 年(附第4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 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09]334 号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6.13%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间:自2009 年2 月27 日起至2016 年2 月26 日止,逾 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10、付息首日:每年的2 月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首日 2 11、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2015 年偿 还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后的债券存续余额的50%,2016 年一次偿还剩 余本金.每年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 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 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 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利息随本金的兑付 一并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 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 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 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2009 年3 月18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债务人变更 发行人于2009 年8 月8 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并于2009 年10 月14 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施存续分立及 "09 南钢联债"处置事宜的公告》,文件中均明确本期债券的债务人由 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变更为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 年2 月27 日至2015 年2 月26 日,逾期 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13% . 3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 年2 月26 日.截 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 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兑付时间:本期债券的付息兑付日为2015 年2 月27 日. 5、分期偿还方案 本期债券将于2015 年2 月27 日偿还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后的债 券存续余额的50%本金.2016 年2 月27 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 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到期利息随本金一起 支付. 本期债券发行人在分期偿还本金时,投资者账户中的债券持仓数量 保持不变,每张债券对应的面值相应减少.债券应计利息以调整后的债 券面值为依据进行计算. 6、债券面值计算方式 本次分期偿还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后的债券存续余额的50%本金 后至下次分期偿还前,本期债券面值 = 100 元×(1-本次偿还比例) = 100 元×(1-50%) = 50 元. 7、开盘参考价调整方式 分期偿还日开盘参考价 = 分期偿还日前收盘价-100×本次偿还比例 = 分期偿还日前收盘价-100×50% = 分期偿还日前收盘价-50. 8、债券简称变更 4 分期偿还后,本期债券简称变更为"PR 南钢联". 四、付息兑付办法 1、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及本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及本金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径变更,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 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托管的 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 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 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 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 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5 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 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次 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 税发[2009]3 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 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 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六、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6 法定代表人:杨思明 住所: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 联系人:唐睿 联系电话:025-57072083 传真:025-57052064 邮政编码:210035 2、还本付息义务人: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思明 住所: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 联系人:唐睿 联系电话:025-57072083 传真:025-57052064 3、主承销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夏彤 联系电话:025-83367888-3089 邮政编码:210008 4、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5 层 联系人:张惠凤、李杨 联系电话:010-88087971、88087972 邮政编码:10014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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