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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上交所)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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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由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0年 12月31日发行的2010年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2月31日开始支付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0年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太重暂停(代码:122853). 3、发行人: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8.4亿元. 5、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利率为5.29%,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5.29%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5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5年末是否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0]3106号文批准公开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8、计息期限: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计息期限为2010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0日. 9、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2011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3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每年的付息日为2011年至2015年每年的12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2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12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信用级别:根据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出具的《跟踪评级公告》,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3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 2、本期债券本计息年度票面年利率:票面年利率为5.29%. 3、债权登记日:2014年12月30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2014年12月31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关于向非居民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太重暂停"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六、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 法定代表人:王创民 联系人:张延平 电话:0351-6364528 邮编:030024 2、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宋志江 联系人:刘沛 电话:010-88091597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吕世蕴 联系人:骆晶、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742、01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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