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1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2012 年12 月31 日发行的2012 年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4 年12 月31 日开始支付 2013 年
12 月31 至2014 年12 月 30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
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4 年12 月30 日
? 债券付息日:2014 年12 月31 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2 年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2 宜城投
4、债券代码:124117.SH
5、发行总额:人民币 18 亿元
6、债券期限:期限为7 年期,本期债券设置提前偿还本金条款,即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第3、第4、第5、第6 和第7 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
20%、20%和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76%.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自2012 年12 月31 日起至2019 年12 月30 日止.
10、付息日:2013 年至2019 年每年的12 月3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3 年12 月31 日至2014 年12 月30 日,逾期未领的
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二)债权登记日:本年度债权登记日为2014 年12 月30 日.截至该日下午收
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2014 年12 月31 日起的20 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
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
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
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
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
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
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
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
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
述第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
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
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
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
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
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
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
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 年1 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
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
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安庆市菱湖北路30 号
办公地址:安庆市菱湖北路30 号
法定代表人:何家虎
联系人:何峰
联系电话:0556-5569216
邮政编码:246000
(二)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刘蔚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
联系电话:020-88836632 邮政编码:510623
(三)托管人: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
联系部门:托管部 010-88170742
资金部 010-88170209/0210/0211/0213
邮编:100033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