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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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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1月上旬国债、地方政府债兑付兑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4-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各结算参与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5年1月上旬记账式国债还本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4]514号)等有关通知,2015年1月上旬我公司将代理以下4只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兑付兑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1月上旬国债、地方政府债兑付兑息的具体信息详见下表. 序号 交易代码 挂牌名称 兑付/兑息代码 年利率(%) 付息方式(月) 业务类别 兑付/兑息资金(元) 债权登记日 资金清算日 发行人规定的兑付/兑息日 1 019401 14 国债 01 019401 4.47 12 兑息 4.470 2015/1/6 2015/1/6 2015/1/7 2 019402 14 国债 02 019402 4.04 12 兑付 104.040 2015/1/6 2015/1/8 2015/1/9 3 019301 13 国债 01 019301 3.15 12 兑息 3.150 2015/1/9 2015/1/9 2015/1/10 4 020072 14 贴债 06 020072 - 贴现 兑付 100.000 2015/1/7 2015/1/9 2015/1/10 注:"兑付兑息资金"指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兑付或兑息资金. 二、我公司将分别确认各只国债、地方政府债代理兑付兑息资金到账后,于相关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兑付兑息资金清算日进行资金清算,并于次一工作日将相关资金划付至相关结算参与人在我公司的交收账户内,由各结算参与人负责及时支付给投资者.享有相关国债、地方政府债兑付兑息权益但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我公司将在其办妥指定交易后,通过相关结算参与人划付相关资金. 三、相关兑付国债、地方政府债已申报入库作为质押券的,我公司直接将其兑付的到期本息留存在质押库.自兑付清算日开始,在剩余回购质押券足额的情况下,无需参与人申报,我公司返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兑付的质押券本息金额.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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