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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4-06
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1-04-06 来源: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作为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主办券商,未勤勉尽责,对挂牌公司内控情况、股权情况等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非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我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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