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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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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代码:600064 股票简称:南京高科 编号:临2014-045号 债券代码:122038 债券简称:09宁高科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年12月3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12月4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4年12月8日 ? 摘牌日: 2014年12月8日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发行的2009年公司债券将于2014年12月8日支付自2013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7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宁高科 3、债券代码:122038 4、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2012年12月10日公司提前偿还了50%债券本金,目前债券余额为499,986,000元). 5、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提前偿还50%的债券本金. 2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095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7、票面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5.36%,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8、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债券提前偿还条款.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提前偿还本期债券本金的50%;在本期债券最终到期日偿还本期债券本金余额.第3年末和最后1年末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本期公司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09年12月8日.公司债券的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10年至2014年间每年的12月8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公司债券利息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下午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年度的债券利息.在第3年付息日,随同第3年利息提前偿还50%的本期债券本金.第4年和第5年利息按照剩余50%的债券本金计算.本期公司债券到期日为2014年12月8日,到期支付剩余50%的本金及最后1年利息. 9、信用级别: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息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36%.每张面值1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36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年12月3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12月4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4年12月8日 4、摘牌日:2014年12月8日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至2014年12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4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关于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对于持有"09宁高科"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张面值1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36元(含税). (二)对于持有"09 宁高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和《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5 八、本期债券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129号 联系人:王征洋、曹烽燕 联系电话:025-85800728 传 真:025-85800720 2、主承销商/保荐人/上市推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人:谢佳利 联系电话:010-56839350 传 真:010-56839400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 真:021-68870059 特此公告.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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