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 2014 年付息公告
2009年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1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
11月25日至2014年11月2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宜城债(122932)
3.发行人: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2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第5年末附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
7.0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行使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权,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
7.计息期限:自2009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如投资
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09年11月25
日至2014年11月24日.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流通.
9.担保方式:发行人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为本期债券提供抵押
担保.
10.信用评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
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11月24日,逾
期部分不另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7.0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11月
24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
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除息交易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除息交易日为2014年11
月25日.
5.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 自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付息首日
当天).本期债券本年度的付息首日为2014年11月25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
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
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
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
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
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2.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
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
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
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I、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
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Ⅱ、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A.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B.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
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
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
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
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09宜城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
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
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
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XX
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
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
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
0556-5561728,地址: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北路30号市委大院七楼,邮政
编码:246003.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春、彭凯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528号
电话:0556-5579786
传真:0556-5579596
邮政编码:246001
2.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光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8楼
电话:020-87555888
邮政编码:510075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此页无正文,为《2009年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之盖章页)
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8日 附件1:
"09宜城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项目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券登记日收市后持有债券张数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