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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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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 2014 年付息公告 2009年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1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 11月25日至2014年11月2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宜城债(122932) 3.发行人: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2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第5年末附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 7.0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行使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权,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 7.计息期限:自2009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如投资 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09年11月25 日至2014年11月24日.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流通. 9.担保方式:发行人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为本期债券提供抵押 担保. 10.信用评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 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11月24日,逾 期部分不另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7.0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11月 24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 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除息交易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除息交易日为2014年11 月25日. 5.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 自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付息首日 当天).本期债券本年度的付息首日为2014年11月25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 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 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 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 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 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2.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 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 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 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I、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 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Ⅱ、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A.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B.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 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 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 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 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09宜城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 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 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 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XX 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 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 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 0556-5561728,地址: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北路30号市委大院七楼,邮政 编码:246003.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春、彭凯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528号 电话:0556-5579786 传真:0556-5579596 邮政编码:246001 2.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光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8楼 电话:020-87555888 邮政编码:510075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此页无正文,为《2009年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之盖章页) 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8日 附件1: "09宜城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项目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券登记日收市后持有债券张数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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