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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源转债”赎回的公告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0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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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源转债"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恒源转债"赎回登记日为2009年12月18日,赎回日为2009年12月21日。 ●"恒源转债"赎回价格为103.00元/张(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利息率为2.1%,且当期利息含税,税后为102.900元/张,QFII赎回缴纳利息税适用税率为10%,税后为102.950元/张)。 ●赎回款发放日为2009年12月25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即2009年12月21日)起,"恒源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恒源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2009年9月24日至2009年11月13日连续30个交易日内至少有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行使赎回权的议案》,决定行使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之前未转股的"恒源转债"全部赎回。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广大"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110971)"(以下简称"恒源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301号文核准,于2007年9月24日公开发行了4亿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为"110971",并于2007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恒源转债"自2008年3月24日开始,可以转换为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股票简称"恒源煤电")。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赎回条款规定:公司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如果公司股价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本公司有权按可转债面值103%(含当期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登记日"后未转股的可转债。若首次不实施赎回,该计息年度内将不再行使赎回权。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1、赎回条件的满足情况恒源煤电按第三个计息年度起(即2009年9月24日)计算,至2009年11月13日,公司股票已经连续30个交易日内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高于当期转股价格(12.88元)的130%(16.74元),已满足赎回条件。 2、赎回登记日本次赎回对象为2009年12月1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转债持有人。 3、赎回价格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当提前赎回条件满足时,公司有权按面值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之前未转股的恒源转债,赎回价格为103元/张(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利息率为2.1%,且当期利息含税,税后为102.900元/张,QFII赎回缴纳利息税适用税率为10%,税后为102.950元/张)。 4、赎回程序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在本次赎回条件满足后的5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赎回公告至少3次(含本次),公司将在本次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再次安排3次提示性公告(2009年11月17日、2009年11月19日、2009年11月20日)。同时,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五个交易日内,安排3次提示性公告,通知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当公司执行赎回时,在赎回日当日所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恒源转债将全部被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将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赎回结果和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5、赎回款发放日:2009年12月25日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计减持有人相应的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6、交易和转股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即2009年12月21日)起,"恒源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 三、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235162联系电话:0557-3982147 传真:0557-3982260联系人:祝朝刚 联系地址:安徽省宿州市西昌路157号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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